核心要点
先看结论——该做什么、什么时候做:
- 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,把每条欧洲航线的报价拆成海运基础价、燃油,以及单列的碳或 ETS 附加费,任何碳成本不得在全包价里停留超过一个账期。
-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,按航线记录最近四个季度的单柜碳成本,每条记录写明所用航次口径与配额口径,使任何一个数都能追到来源,而不是追到供应商的转述。
- 2027 年第一季度起签署的每一份运价协议,须写入三项:附加费口径、对承运人所称 ETS 成本的对账权、以及挂缴纳比例的上限或复审触发点。
-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,把三套规则在内部分开列示:ETS 成本、FuelEU 暴露、CII 带来的运力风险,各有各的负责人,避免把运力减少读成价格上涨。
- 标出所有「合规运力才是瓶颈」的欧洲航线,按招标轮次复核而非年度复核,因为附加费与舱位是在同一场谈判里定价的。
2026 EU ETS 第二阶段船司缴 70% 排放、范围扩甲烷,碳写进运价。本文提出碳即设计约束判断,给出货代碳合规 5 项建议。
详细拆解
要盯住的日期是 2026 年 1 月 1 日,要盯住的数字是 70%。按欧盟海运排放交易体系第二阶段,自该年起,船公司须为核实排放量的 70% 缴纳配额,2025 年是 40%,适用范围首次纳入甲烷与一氧化二氮。这是一条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则。单独拿出来,它不是一条关于你运费账单的规则。
这两句话之间的落差,就是大部分混乱所在。监管义务与依合同转嫁的成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对象,后者不会因为前者成立就自动成立。你发票上的附加费是一项合同条款,不是税;它不因为背后的成本来自监管就取得税的效力,能不能收,取决于条款,不取决于指令。
现在被当成一件事在讲的有三套规则:EU ETS、FuelEU Maritime 与 CII。义务人不同、触发点不同、后果不同。把它们并成一句「碳税」,得到的暴露图看起来完整,其实不是。
就 ETS 海运而言,义务人是负责船舶的公司。你的进口主体不是这个主体。它没有配额缴纳义务,不需要为此开立登记账户,也不会因为配额不足而依指令受罚。它的暴露是合同性的:承运人能不能收碳附加费或 ETS 附加费、按什么口径收、拿什么凭证支撑、有没有上限。这四件事指令一字未提,是有意不提,因为它管的是船,不是买卖。
70% 是一个缴纳比例,不是一个税率。成本等于核实排放量乘以配额价格再乘以这个比例。三个变量里有两个不在监管手里:配额价格随市场走,核实排放量随航次走。所以「每柜碳成本」是一个推导出来的数,不是公布出来的数;任何报价如果不写清它建立在哪个航次口径与哪个配额口径上,就是把最要紧的两个变量藏起来了。
哪些航次计入、按多少比例计入,落在执行条款里,不在标题里。我手上的材料给了 70% 这个缴纳比例,也给了甲烷与一氧化二氮纳入范围,但没有给航次归属规则。我不替它补。如果报价单上出现碳一行,该问的是它用哪个航次口径,因为两家供应商都可以算得对,而结果差三倍。
把甲烷纳入范围有一个容易漏掉的后果。LNG 动力的甲烷逃逸现在被计入,这使一个原本在颗粒物与硫上站得住的燃料选择变成了成本变量。这是作用在承运人船队上的设计约束,它传到你这里,要么是一笔附加费,要么是这条航线上换了船。它不会以「甲烷」这一行的形式出现在你的发票上。
三套规则要分开看。ETS 是欧盟的配额缴纳义务,通过登记系统执行。FuelEU Maritime 设单位能量的温室气体强度上限,有自己的罚则结构,2026 年进入监测阶段。CII 是国际海事组织的评级制度,评级差的船被迫减速甚至退出,后果走的是租约条款与港口国关注,不是一笔税。一条船可以在一套里舒服、在另一套里暴露。把三者统称碳税很方便,但它把风险放错了位置。
运力那一半是报价单不显示的。船龄老、CII 评级差的运力,在欧洲航线上是被监管拿掉的,不是被需求拿掉的,而且叠在红海绕行之上。结果就是合规舱位这一类别的结构性偏紧,它和现货指数描述的不是同一个市场。碳于是出现两次:一次作为一栏费用,一次作为合规舱位的稀缺。
暴露按合同类型分,比按公司规模分更准。有年度招标、有碳问卷、有环境评分项的大买方,已经把这件事挪进采购环节,材料里说大客户把减排承诺与碳报告能力当成合作门槛,指的正是这一步。做即期的中小发货人付的是同一笔成本,但没有任何可见度,因为附加费到它手上已经是一个拆不开的总数。两边都在付,只有一边能证明自己付了什么。
2026 年的义务已经在跑,从 40% 到 70% 这一级已经进到基数里。之后到来的是合同性的东西:下一个招标周期,下一轮年度运价协议,碳报告能力在这些场合从加分项变成入场条件。传导点在合同,不在指令的生效日。
做一个只往前推一步的比例算例。假设某条航线 2025 年的碳成本部分是每 FEU 100 美元——这是我的假设,原文没有这个数——并假设航次口径与配额价格都不变。缴纳比例从 40% 升到 70%,这一部分乘 1.75,变成 175 美元,差额 75 美元。一年 500 FEU,同样是假设,差额就是 37,500 美元。这个推算在四种情况下失效:配额价格变动、航次口径改变、承运人自行吸收一部分、合同里有上限。四个条件,任一条不成立,数就不成立。原文所引的行业测算给的是承运人船队层面的总额,不是单柜数字;两者之间的距离,正好是那份合同。
没有碳条款,成本不会消失。它会以一个全包价的形式进来,没有标签、无法核验、没有上限。处在那个位置上的发货人,既不能把附加费跟任何公布口径对上,也不能带着凭证往下游转嫁,更分不清哪一次涨价是监管带来的、哪一次是商业决策。没有条款不是保护,是同意接受一个无法核验的数。
两个错误反复出现。一个把附加费当税,于是觉得它强制、没得谈;法律上它是价格条款,价格条款按定义就是可以谈的。另一个默认附加费等于 ETS 成本,而除非合同要求,没有任何东西要求对账。由此还有一层:低碳服务档是一个产品,不是一条法规,被报了一个低碳档,说明不了你的法律位置。
这套结论在哪里成立、在哪里不成立?如果货从来不经停欧盟港口,不成立,因为义务挂在航次上,不挂在货物目的地。如果你按交货价采购、运输合同在卖方手上,不成立,因为那时附加费是别人的一行,你的救济走销售合同。如果承运人出于商业判断自行吸收,不成立,竞争激烈的航线上会有船公司这么做。如果执行条款把你那一段航次归零,不成立。最后一种不成立在我自己的来源上:我依据的是一份给出缴纳比例与适用范围的摘要,不是合并后的法律文本。文本读到之前,正确的姿势是记下你被收了多少、对方声称基于什么口径,把定性留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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